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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簡介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前身為山東省勤工儉學協會,成立于1984年。為適應國家對后勤社會化改革發展的需要,協會的職責也發生了重大調整,隨之協會的名稱也變更為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并于2012年8月在山東省民政廳注冊并更名。協會的性質是由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含學前教育園、校)和為學校提供后勤管理與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宗旨為引導學校后勤工作為教育改革與發展服務,推進學校后勤管理與服務的規范化和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資源和條件。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業務范圍是為各級各類學校制訂后勤發展規劃、決策管理等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和咨詢服務;研究制定學校后勤管理和服務行業標準體系、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學校后勤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探索和研究學校后勤管理理論,推動學校后勤科學化管理與服務;組織或參與全省學校后勤有關會議、培訓、調研、檢查;定期編制學校后勤裝備應用目錄,向全省推薦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編輯、印刷有關學校后勤的資料和刊物、介紹典型經驗,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理論研究或協作活動的開展;組織會員單位外出參觀考察、參加有關協會和學術活動。承擔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英文譯名是:Shandong School Logistics Association,縮寫:SSLA。
第二條 團體性質:本團體是由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含學前教育園、校)和為學校提供后勤管理與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引導學校后勤工作為教育改革與發展服務,推進學校后勤管理與服務的規范化和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資源和條件,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
(一)為各級各類學校制訂后勤發展規劃、決策管理等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和咨詢服務;
(二)研究制定學校后勤管理和服務行業標準體系、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學校后勤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探索和研究學校后勤管理理論,推動學校后勤科學化管理與服務;
(四)組織或參與全省學校后勤有關會議、培訓、調研、檢查;
(五)定期編制學校后勤裝備應用目錄,向全省推薦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
(六)編輯、印刷有關學校后勤的資料和刊物、介紹典型經驗,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理論研究或協作活動的開展;
(七)組織會員單位外出參觀考察、學習有關社會團體和學術活動。
(八)承擔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是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分為學校會員與企業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正式成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含學前教育園、校),以及參與學校后勤管理與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團體秘書處審核;
(二)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或者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按時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暫不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部分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部分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的人數一般為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應為單數。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部分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部分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5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派,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混淆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單位名單
(排名不分先后)
序號 | 單位名稱 | 序號 | 單位名稱 | 序號 | 單位名稱 |
1 | 山東大學后勤保障部 | 2 | 中國海洋大學后勤保障處 | 3 |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后勤處 |
4 | 山東師范大學后勤處 | 5 | 山東理工大學后勤處 | 6 | 山東農業大學后勤處 |
7 | 青島大學后勤處 | 8 | 煙臺大學后勤處 | 9 | 臨沂大學后勤處 |
10 | 魯東大學后勤處 | 11 | 山東財經大學后勤處 | 12 | 山東科技大學后勤處 |
13 | 山東建筑大學后勤處 | 14 | 青島科技大學后勤處 | 15 | 濟南大學后勤處 |
16 | 聊城大學后勤處 | 17 | 齊魯工業大學后勤處 | 18 | 曲阜師范大學后勤處 |
19 | 山東大學(威海)后勤處 | 20 | 山東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21 | 濰坊學院后勤處 |
22 | 棗莊學院后勤處 | 23 | 濱州醫學院后勤處 | 24 | 濰坊醫學院后勤處 |
25 | 濱州學院后勤處 | 26 | 德州學院后勤處 | 27 | 淄博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28 |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后勤(總務)處 | 29 | 山東工商學院后勤處 | 30 | 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后勤處 |
31 | 山東藝術學院后勤處 | 32 | 泰山學院后勤處 | 33 | 山東警察學院后勤處 |
34 | 山東交通學院后勤處 | 35 | 山東體育學院后勤處 | 36 | 菏澤學院后勤處 |
37 | 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后勤處 | 38 | 萊蕪職業技術學院后勤(總務)處 | 39 | 日照職業技術學院后勤(總務)處 |
40 | 山東女子學院后勤處 | 41 | 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42 | 威海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43 | 東營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44 | 濟南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后勤(總務)處 | 45 | 山東醫學高等??茖W校后勤(總務)處 |
46 | 濟寧職業技術學院后勤(總務)處 | 47 | 濟南護理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48 | 山東水利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49 | 煙臺職業學院后勤(總務)處 | 50 | 山東英才學院后勤(總務)處 | 51 | 青島理工大學后勤處 |
52 | 棗莊科技職業學院后勤處 | 53 | 山東勞動職業技術學院總務處 | 54 | 青島市中小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 |
55 | 煙臺市教育裝備與技術研究中心 | 56 | 淄博市教育服務中心 | 57 | 濰坊市校園安全指導服務中心 |
58 | 泰安市勤工儉學辦公室 | 59 | 德州市勤工儉學管理站 | 60 | 菏澤市教育技術裝備中心 |
61 | 日照市資助管理中心 | 62 | 東營市教育條件裝備辦公室 | 63 | 聊城市勤工儉學辦公室 |
64 | 濟寧市勤工儉學管理處 | 65 | 臨沂市教學儀器站 | 66 | 威海市教育局財務科 |
67 | 濱州市教育裝備服務中心 | 68 | 棗莊市教學儀器站 | 69 | 泉潤佰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70 | 山東納博士經貿有限公司 | 71 | 青島中快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 72 | 煙臺東方威思頓電氣有限公司 |
73 | 山東易群智慧零售經貿有限公司 | 74 | 山東康之潔環保技術有限公司 | 75 |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
76 | 山東盛寶路紡織服裝有限公司 | 77 | 濰坊尚德服飾有限公司 | 78 | 山東宏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
79 | 山東中品一禾餐飲有限公司 | 80 | 青島威達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81 | 山東苑校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
82 | 廈門矽創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83 | 常州常工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4 | 山東廣偉被服有限公司 |
85 | 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 86 | 山東天極凈水科技有限公司 | 87 | 青島華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
88 | 山東明德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 89 | 偉智(集團)有限公司 | 90 | 臨沂市金年華服裝有限公司 |
91 | 山東軍星被裝有限公司 | 92 | 山東魯維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 93 | 珠海市丹田物業管理股份(青島)有限公司 |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第八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排名不分先后)
序號 | 單位名稱 | 序號 | 單位名稱 |
1 | 山東大學后勤保障部 | 2 | 中國海洋大學后勤處 |
3 |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后勤處 | 4 | 山東師范大學后勤處 |
5 | 山東理工大學后勤處 | 6 | 山東農業大學后勤處 |
7 | 煙臺大學后勤處 | 8 | 臨沂大學后勤處 |
9 | 山東科技大學后勤處 | 10 | 山東財經大學后勤處 |
11 | 魯東大學后勤處 | 12 | 青島科技大學后勤處 |
13 | 濟南大學后勤處 | 14 | 青島大學后勤處 |
15 | 山東建筑大學后勤處 | 16 | 齊魯工業大學后勤處 |
17 | 曲阜師范大學后勤處 | 18 | 聊城大學后勤處 |
19 | 濱州醫學院后勤(總務)處 | 20 | 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后勤部 |
21 | 淄博職業學院后勤處 | 22 | 山東工商學院后勤(總務)處 |
23 |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后勤(總務)處 | 24 | 青島市中小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 |
25 | 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后勤(總務)處 | 26 | 淄博市教育服務中心 |
27 | 煙臺市教育裝備與技術研究中心 | 28 | 濟寧市勤工儉學管理處 |
29 | 菏澤市教育技術裝備中心 | 30 | 泉潤佰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31 | 山東納博士經貿有限公司 | 32 | 山東易群智慧零售經貿有限公司 |
33 | 煙臺東方威思頓電氣有限公司 | 34 | 青島中快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
35 | 山東宏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 36 | 山東魯維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
37 | 珠海市丹田物業管理股份(青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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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評優表彰管理辦法(暫行)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組織機構設置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第八屆理事會領導人員名單
(排名不分先后)
會 長 | 王琪瓏 | 山東大學黨委常委、常務副校長 |
副會長 | 沈 東 | 魯東大學副校長 |
嵇景濤 | 山東農業大學副校長 | |
查玉喜 | 山東理工大學副校長 | |
王 強 | 煙臺大學副校長 | |
李 勇 | 青島科技大學副校長 | |
喬丙武 | 齊魯工業大學副校長 | |
劉彩云 | 青島大學副校長 | |
許雙慶 | 山東師范大學副校長 | |
劉學祥(兼) | 山東大學原后勤黨委書記 | |
秘書長 | 劉學祥 | 山東大學原后勤黨委書記 |
監事長 | 翟亞鋒 | 山東省教育發展服務中心學校后勤部部長 |
山東省學校后勤協會第二屆監事會成員名單
姓名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候選職務 |
翟亞鋒 | 山東省教育發展服務中心學校后勤部部長 | 監事長 |
程書華 | 山東中醫藥大學后勤管理處處長 | 監事 |
何忠誠 | 青島農業大學后勤保障處處長 | 監事 |
張永剛 | 濟寧學院后勤與基建處處長 | 監事 |
李驍 | 濟南職業學院總務處處長 | 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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